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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拍賣不足覆蓋抵押債權時,職工債權如何實現優先保障?

時間:2025-04-27 13:12:03 來源: 作者:

   在資產拍賣進賬不足以覆蓋抵押債權和職工債權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執行裁定通常會優先清償職工債權和破產費用(公益債務),而非抵押債權。以下為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與清償順序

  職工債權優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首先清償職工債權,包括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等。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特殊保護,旨在維護社會穩定。

  抵押債權與職工債權的清償關系

  抵押債權屬于有擔保的債權,通常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其優先性僅限于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在破產程序中,若抵押物價值不足以覆蓋抵押債權,剩余部分需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不得優先于職工債權受償。因此,職工債權在法律上具有絕對優先地位,不受抵押債權未足額受償的影響。

  執行裁定的核心考量

  法定清償順序的剛性約束

  法院在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時,必須嚴格遵循《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清償順序。職工債權作為第一順位清償對象,其優先性不因抵押債權規模或抵押物價值不足而改變。即使抵押債權總額超過拍賣所得,職工債權仍需全額優先清償。

  抵押債權未足額受償的后果

  若抵押物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抵押權人僅能就抵押物實際價值部分優先受償,剩余債權需轉為普通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在此情形下,抵押債權人無權要求優先于職工債權受償。

  實踐中的典型處理方式

  職工債權全額清償的保障

  在類似案例中,法院通常會優先從拍賣所得中劃出職工債權金額,確保其全額清償。例如,某企業破產清算中,抵押債權總額遠超拍賣價款,但法院仍優先支付職工工資及社保費用,剩余資金再用于分配其他債權。

  抵押債權人的權利限制

  抵押債權人僅能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主張優先權,超出部分需與其他普通債權人共同分配剩余財產。若抵押物價值低于抵押債權,抵押債權人可能面臨部分債權無法清償的風險。

  結論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最終執行裁定將優先清償職工債權和破產費用,抵押債權人僅能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受償,剩余債權需轉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因此,職工債權3000萬元將得到全額保障,抵押債權人無法通過主張優先權阻礙職工債權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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