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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還債全流程解析:程序步驟與債權追回路徑
時間:2025-03-13 16:57:06 來源: 作者:
破產還債全流程解析:程序步驟與債權追回路徑
一、破產還債的程序包括什么內容?
破產還債程序是企業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進行的一種特殊債務清理程序。該程序旨在公平、合理地清償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破產還債程序的主要內容: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申請主體與條件
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時,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如債權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等。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會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債權申報期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等。
(二)管理人的指定與職責
管理人指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會指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職責
管理人負責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破產事務。其職責包括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三)債權申報與確認
債權申報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時,需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債權確認
管理人會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和審查,編制債權表。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依法對異議進行審理,確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數額等。
(四)債權人會議與決策
債權人會議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討論并決定破產事務中的重大事項。
會議決策內容
債權人會議可以討論并決定的事項包括: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等。
(五)財產清查、評估與處置
財產清查
管理人會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債權、債務等。通過清查,可以確定破產財產的總價值和可用于清償債務的數額。
財產評估與處置
管理人還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隨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六)債務清償與程序終結
債務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程序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會依法對破產程序進行終結裁定,并予以公告。此時,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消滅,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二、破產債權追回流程怎么走?
破產債權追回流程是破產還債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旨在通過法律手段追回破產企業所欠的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破產債權追回流程的主要步驟:
(一)債權調查與發現
債權調查
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后,會對其財務狀況和債權債務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通過查閱賬簿、合同、憑證等資料,管理人可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破產債權。
債權發現
在調查過程中,管理人可能會發現破產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如應收賬款、預付款項、侵權賠償等。這些債權是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予以追回。
(二)證據收集與核實
證據收集
對于發現的破產債權,管理人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債權的存在和數額。證據可能包括合同、發票、收據、轉賬記錄、對賬單等。
證據核實
管理人會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核實,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必要時,管理人還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三)債權追回方式選擇
通知催收
對于能夠聯系上的債務人,管理人可以向其發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債務。通知中應明確債務金額、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協商與調解
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但存在履行困難或爭議,管理人可以與其進行協商,通過談判達成債務清償的協議。這種方式能夠靈活解決債務糾紛,并可能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
訴訟與仲裁
如果協商不成,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管理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債權的存在和數額,并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利于債權人的判決或裁決。
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人還可以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來追回債權。代位權是指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撤銷權是指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實施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兩種方式都是管理人追回破產債權的重要手段。
(四)債權追回款項分配
款項歸集
管理人通過上述方式追回的債權款項,會歸集到破產財產中,用于清償其他債務。這些款項的歸集是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
款項分配
追回的債權款項將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首先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后依次清償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和普通破產債權。在分配過程中,管理人應當確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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