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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還債全解析:程序內容與債權追回流程
時間:2025-03-13 16:29:06 來源: 作者:
破產還債全解析:程序內容與債權追回流程
一、破產還債的程序內容
破產還債程序是企業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律途徑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以公平清償債權人債務的一系列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破產還債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申請主體
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申請提交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等。
受理與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通知已知的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中予以公告。
(二)管理人的指定與職責
管理人指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指定,具體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職責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債權申報與確認
債權申報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債權人會議
會議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會議職權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五)財產清查、評估與處置
財產清查
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財產評估
管理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確定財產的價值。
財產處置
管理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企業的財產,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六)債務清償
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償執行
管理人應當按照清償順序,將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清償完畢后,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債權追回流程
(一)債權審查與發現
債權審查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會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通過審查企業的賬目、合同、憑證等,管理人可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破產債權。
債權發現
管理人還可能通過調查、詢問等方式,發現破產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這些債權可能包括應收賬款、預付款項、侵權賠償等。
(二)證據收集與核實
證據收集
對于發現的破產債權,管理人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債權的存在和數額。證據可能包括合同、發票、收據、轉賬記錄等。
證據核實
管理人會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核實,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必要時,管理人還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調查取證。
(三)債權追回方式
通知催收
管理人可以向債務人發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債務。通知可以書面形式發出,并注明履行期限和方式。
協商與調解
管理人可以與債務人進行協商,通過談判達成債務清償的協議。這種方式能夠靈活解決債務糾紛,并可能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
訴訟與仲裁
如果協商不成,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管理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債權的存在和數額。
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人還可以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來追回債權。代位權是指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撤銷權是指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實施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四)債權追回款項分配
款項歸集
管理人通過上述方式追回的債權款項,會歸集到破產財產中,用于清償其他債務。
款項分配
追回的債權款項將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首先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后依次清償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和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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