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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權益如何保障?
時間:2025-04-30 15:09:52 來源: 作者:
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權益如何保障?
一、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行政責任與補繳義務
責令限期改正: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應繳未繳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例如,某企業未足額繳納2024年度工傷保險費10萬元,逾期30日未補繳,需額外支付滯納金1500元(10萬元×0.05%×30日)。
行政處罰:
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例如,企業欠繳工傷保險費50萬元,拒不補繳的,可能面臨5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款。
(二)對員工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差額賠償:
若因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員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單位需賠償差額部分。例如,員工月工資為1.5萬元,但單位僅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000元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因工傷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僅按3000元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萬元(3000元×8個月),單位需補足差額9.6萬元(1.5萬元×8個月-2.4萬元)。
新發生費用的支付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補繳前已發生的費用仍由單位承擔。
(三)特殊情形下的賠償責任
未參保期間的賠償責任:
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員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全部費用。例如,員工因工傷需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0萬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萬元,用人單位需全額支付28萬元。
瞞報工資總額的賠償責任:
若用人單位故意瞞報員工工資總額以降低繳費基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單位需賠償員工因瞞報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二、員工維權路徑與實務操作
(一)協商與投訴
內部協商:
員工可收集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據,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負責人協商補繳事宜,明確告知未足額繳納的法律后果。
行政投訴:
若協商無果,員工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及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勞動仲裁與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仲裁時效為1年,自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提起訴訟: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員工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三)證據留存與賠償計算
核心證據:
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醫療費發票、護理費憑證等。
賠償項目與標準:
醫療費: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票據據實結算;
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如八級傷殘為11個月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如江蘇省規定,八級傷殘分別為8萬元、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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