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分享:

在線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別:
電話(*)
留言:

注:“ ( * )”號為必填項

行業新聞

  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重整失敗后的破產程序有哪些——法律路徑、清算流程與債權人權益保障

時間:2025-03-17 15:52:38 來源: 作者:

   重整失敗后的破產程序有哪些——法律路徑、清算流程與債權人權益保障

  在商業活動中,企業重整作為一種法律手段,旨在通過債務重組和企業結構調整,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然而,并非所有的重整嘗試都能成功。當重整失敗時,企業將面臨破產清算的命運。本文旨在結合《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詳細闡述重整失敗后的破產程序,包括法律路徑、清算流程及債權人權益保障,為相關市場主體提供全面的法律與實務指引。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程序

  (一)重整失敗的法律認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8條,重整程序可能因以下原因終止:債務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未予批準;或在執行重整計劃期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且無挽救可能。一旦重整程序終止,法院將宣告債務人破產,并轉入清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進一步明確了重整失敗后的法律后果,即原重整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清算報告,并不得繼續履行重整職責。

  (二)程序轉換的關鍵步驟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法院在收到管理人報告后10日內作出裁定,并通知已知債權人。

  清算程序啟動:債務人正式進入破產清算階段,管理人需在30日內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及債權申報表。

  清算公告與債權申報:管理人需在全國性報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清算公告,債權人需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通常為30日)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以某汽車公司重整案為例,因現金流斷裂導致重整計劃二次表決未通過,法院最終裁定終止重整并啟動清算程序,普通債權的清償率僅為3%。

  二、破產清算的核心流程

  (一)資產接管與評估

  管理人接管資產:管理人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登記造冊,編制《資產清冊》。

  資產評估與變賣:優先處置易貶值資產,如庫存商品和設備,采用拍賣、變賣或網絡平臺公開出售等方式。債權人可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鑒定。

  實務中,對抵押資產需提前與擔保債權人協商處置方案,以避免資產流失爭議。

  (二)債權人會議決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審議并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表決規則:普通債權的表決需經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若方案未獲通過,管理人可修改后重新提交,但累計未通過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三)財產分配與程序終結

  清償順序: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其次是職工債權;再次是稅款;最后是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程序終結條件:資產已全部分配完畢,且未了結事務(如未決訴訟)已妥善處理或明確責任主體。

  在某紡織企業清算案中,由于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裁定終結程序后,未受償債權可通過“執轉破”機制再次申報。

  三、債權人的應對策略

  (一)申報債權與參與分配

  及時申報:債權人應在清算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提交債權申報表及相關憑證。

  參與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應積極參與會議,對資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并投票表決。

  實務建議中,債權人可委托律師協助核查債務人財產狀況,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清償率過低。

  (二)行使撤銷權與追償權

  破產撤銷權:若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債權人可申請撤銷并追回資產。

  第三人追償權:若資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債權人可起訴第三人主張權利。

  在某地產公司案中,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將核心資產低價轉讓給關聯方,法院判決交易無效并追回資產,普通債權清償率提升至15%。

  四、管理人的職責與風險

  (一)合規處置資產

  資產保值義務:管理人需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貶值。

  信息披露義務:管理人應定期向債權人公布資產處置進展、清算報告及分配方案。

  管理人未及時處置資產導致債權人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報告的法律效力

  清算報告需詳細列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清算費用及分配方案,并附審計機構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法院需在收到清算報告后15日內作出是否認可的裁定。

  五、特殊情形下的程序處理

  (一)未了結事務的處理

  未決訴訟:法院需將訴訟移交管理人繼續審理,或由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股東承擔責任。

  未履行合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清算組需保留追償權。

  (二)跨境破產的特殊需求

  承認與執行外國破產裁決:外國法院的破產裁決需經中國法院裁定承認后方可執行。

  資產跨境處置:需遵守目標國法律,可能面臨資產所在國查封或稅收壁壘。

  六、法律原則與社會價值

  破產清算程序遵循公平受償原則,確保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作為市場出清機制,淘汰低效企業,優化資源配置;此外,還通過嚴格追究債務人惡意轉移資產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信用秩序。

  結語

  重整失敗后的破產清算程序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實務中,管理人需規范操作流程,債權人應積極行使權利,而法院則需在效率與公平間尋求平衡。隨著個人破產試點及預重整制度的不斷完善,破產清算程序將進一步透明化,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可預期的法律環境。未來,我們期待一個更加高效、公平、透明的破產法律體系,為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企業破產法》全文及司法解釋

  《民法典》合同編、物權編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匯編

  《公司債務重組實務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操作實務手冊

上一篇: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是否解散——法律界定、實務爭議與風險防范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