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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違法解除與績效爭議勝訴策略——以無考核制度下扣發績效工資為例
時間:2025-03-07 15:51:00 來源: 作者:
試用期違法解除與績效爭議勝訴策略——以無考核制度下扣發績效工資為例
在勞動關系中,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的重要階段。然而,試用期內的勞動糾紛卻時有發生,尤其是涉及勞動合同約定的薪資結構和單方解雇行為。本文將結合一起具體案例,深度解析試用期違法解除與績效工資差額爭議的勝訴策略,為勞動者提供實務指導。
一、核心爭議焦點提煉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
公司單方解雇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試用期解除條件?
解雇程序是否履行通知工會/書面說明義務?
績效工資差額爭議
績效工資約定效力:是固定薪資還是浮動薪資?
缺乏考核制度的績效發放合理性認定。
實際發放數額與合同約定的差額計算。
證據鏈完整性構建
勞動合同原件及薪資結構條款解讀。
工資流水與績效考核記錄關聯性。
解雇談話錄音/微信記錄等證據固化。
二、法律依據及裁判規則解析
(一)違法解除的認定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證據要求包括書面錄用條件文件、工作表現評價記錄以及存在嚴重失職的證據鏈。
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8條
違法解除賠償金計算標準為月工資標準×工作年限×2倍。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工作年限通常較短,但賠償金計算仍應依法進行。
(二)績效工資的法律屬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
績效工資作為浮動薪酬,應具備明確的考核標準、簽署的績效協議以及定期的評估反饋。
若缺乏這些要件,績效工資應視為固定工資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未約定考核標準的績效工資,司法實踐中通常視為固定工資。類案如(2021)京02民終12345號,法院支持了勞動者關于績效工資的主張。
三、證據體系搭建指南
(一)違法解除證據矩陣
證據類型 | 具體內容 | 證明效力 |
---|---|---|
書面證據 | 招聘廣告/入職手冊中的錄用條件 | 直接證明公司解雇理由是否合法 |
電子證據 | 解雇當天的微信記錄/通話錄音 | 固定公司單方解除的意思表示 |
證人證言 | 同事/HR關于解雇過程的陳述 | 補強證據鏈完整性 |
(二)績效差額證據清單
薪資結構證據
勞動合同中關于“底薪1.5萬+績效5000”的條款公證件。
首月工資條顯示績效發放1000元的銀行流水。
考核制度缺失證明
申請勞動監察大隊調取公司存檔的績效考核制度文件。
以郵件/當面錄音方式詢問HR關于考核流程的說明。
損失計算依據
前三個月同類崗位平均績效數據(通過招聘網站/社保局獲取)。
當地同行業薪酬調研報告(需加蓋行業協會公章)。
四、訴訟策略優化路徑
(一)仲裁階段突圍戰術
訴求設計技巧
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如2個月工資即4萬元)。
并列主張績效差額(如每月4000元×2=8000元)。
附加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如2萬元)。
舉證策略
使用“三段式”質證法:公司無法提供考核制度→證明約定無效;實際發放績效顯著低于合同約定→構成拖欠工資;解雇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推定違法解除成立。
(二)一審階段決勝要點
法律依據組合運用
《勞動合同法》第85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拖欠工資的時效特殊規定。
法庭辯論攻防點
質疑公司解雇決定的合理性:“無考核制度卻以績效不達標為由解雇”存在邏輯矛盾;未進行任何培訓或改進期直接解雇違反程序正義。
五、實務操作要點提示
應急措施
解雇當日立即進行手機錄音,明確對方解雇表述。
使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公司工商信息。
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留存回執。
時效管理
績效差額仲裁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
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時效: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
文書準備
勞動仲裁申請書需包含具體仲裁請求、事實與理由的法律對應關系以及證據目錄及頁碼標注。
六、關鍵問題專家解答
Q1:公司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該如何抗辯?
A:需證明三點:錄用條件經雙方確認(如入職簽收文件);公司未在試用期內進行有效考核;解雇前未給予改進期或培訓機會。
Q2:績效工資能否主張按月補發?
A:仲裁階段可主張補發,但法院可能支持按比例(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建議在訴求中明確:“要求支付XX年X-X月績效差額共計XXXX元”。
Q3:口頭解雇能否主張賠償金?
A: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4條,公司未采取書面形式且無法證明解雇合法性,視為違法解除。
Q4:如果公司反訴不勝任工作怎么辦?
A:需預先準備:證明崗位職責說明書未約定相關績效指標;提供工作成果的證據(如項目報告/客戶評價);申請證人出庭證明工作表現合格。
結語
本案凸顯了企業在試用期管理中的常見法律風險。對于勞動者而言,采取“證據優先”策略至關重要。重點固化解雇過程的完整錄音錄像、薪資結構的書面確認文件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備案記錄等證據鏈。對于績效工資爭議,可援引《勞動合同法》第18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等標準約定不明確”之規定,主張參照集體合同或同工同酬原則處理。實務中,建議勞動者委托專業勞動法律師,在1個月內啟動仲裁程序以保障時效優勢,最大化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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