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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誰擔責?員工工資未獲償如何應對?
時間:2025-02-10 10:23:57 來源: 作者:
破產費用誰擔責?員工工資未獲償如何應對?
一、破產費用的承擔主體
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這是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處理破產案件而發生的各項訴訟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債權人會議費用等。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這包括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如聘請專業人員的費用、拍賣費用、評估費用等。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管理人作為法院指定的專門負責破產事務的個人或機構,其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等,以及管理人的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破產費用應當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這意味著,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一旦有破產財產變現,應當首先用于清償破產費用,以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那么這些費用將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二、員工工資未獲償的處理辦法
公司破產后,員工工資往往成為債權人關注的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是破產財產清償的第一順序,充分體現了對員工權益的保護。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這是第二清償順序。
普通破產債權:這是最后清償順序。
如果公司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第一順序的債務,包括員工工資,那么員工工資將按照比例進行清償。這意味著,員工可能無法全額獲得工資,但將按照其在總債權中的比例獲得部分清償。
對于員工而言,面對公司破產、工資未獲償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及時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員工應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自己的工資債權。這是獲得工資清償的前提。
參與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表達意愿、行使權利的場所。員工作為債權人之一,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了解破產程序的進展情況,并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依法提起訴訟:如果員工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有異議,或者認為破產管理人在處理破產事務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政府和社會各界也應關注破產企業員工的權益保護問題。政府可以出臺相關政策,提供就業援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持;社會各界也可以伸出援手,通過捐款、提供就業機會等方式幫助破產企業員工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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