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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得到的遺產,離婚時怎么分?分割后有爭議怎么辦?
時間:2025-01-22 15:12:33 來源: 作者:
老公得到的遺產,離婚時怎么分?分割后有爭議怎么辦?
一、老公得到的遺產,離婚時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對于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有特別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那么,老公得到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取決于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該遺產只歸老公個人所有,那么這筆遺產就是老公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會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這筆遺產原則上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如果老公在婚前就已經繼承或者受贈了財產,并且這些財產在婚前就已經明確屬于他個人所有,那么這筆財產在離婚時自然不會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后,如何強制執行?
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它涉及到夫妻雙方財產權益的分配。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候會出現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的情況。這時,另一方就需要考慮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樣,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另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來說,離婚財產分割后強制執行的程序大致如下:
申請強制執行
當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時,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請執行的標的、理由和依據。
法院受理與審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受理申請,并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仍然不履行義務,法院就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來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例如,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可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行或者不當執行。
執行終結
當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或者法院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執行案件就會終結。此時,法院會出具執行終結裁定書,明確寫明執行案件已經終結的事實和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財產分割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會依法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程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可以永遠逃避履行義務。當被執行人將來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另一方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履行義務的,法院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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