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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條件及前置程序詳解,保護股東權益

時間:2023-12-18 15:54:04 來源: 作者: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如下:

 
  一、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資格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提起代表訴訟的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于應付訴訟,難以專注于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二、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后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三、有明確的被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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