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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不續簽,勞動者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時間:2023-12-11 15:34:08 來源: 作者: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對于勞動者的權益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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