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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仍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最長時效三年!

時間:2023-12-06 10:56:06 來源: 作者:

   自愿離職后,只要未超過訴訟時效,是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意味著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不僅由原告承擔,被告也需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證據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他們有義務提供這些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這種規定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公平公正地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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