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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共同的債務呢?

時間:2024-07-31 16:31:59 來源: 作者:

   在離婚時,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這些債務通常是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應視為共同債務。

  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當夫妻一方或雙方因患病需要治療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若由債務形式承擔,通常也視為共同債務。這包括為治療疾病所借的款項以及因治療而產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二、基于共同生產經營需要的債務

  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若該經營活動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雙方共同利益,則應視為共同債務。這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因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三、基于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債務

  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對需要贍養的老人有贍養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履行這些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如子女的教育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等,應視為共同債務。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提升自身素質或技能而接受教育、培訓,并因此產生債務,這些債務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雙方共同利益,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四、其他共同債務

  共同簽字或追認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這包括雙方共同向債權人借款或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表示同意承擔的情況。

  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即使債務是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離婚時判斷哪些財產是共同債務時,需要綜合考慮債務產生的原因、用途以及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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