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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可否通過調節解決?

時間:2024-07-16 16:11:56 來源: 作者:

   關于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可通過調解解決,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定爭議,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可以對此問題進行如下分析和判斷:

  一、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該條款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此外,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直接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能否通過調解解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有明確規定,即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分析與判斷

  肯定說

  法律依據:雖然法律未直接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但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承包人有權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這可以視為一種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其核心在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協商和達成一致。

  實踐意義: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雙方就工程欠款及優先受償權達成了協議,通過調解書形式對工程款優先權進行確認,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也節省了司法資源,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否定說

  物權性質: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與法定抵押權相似,屬于物權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因此,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能通過調解書形式確認。

  第三人利益:允許通過調解書確認優先受償權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風險。特別是當建設工程存在抵押權等其他優先權時,調解確認的優先受償權范圍可能直接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三、司法實踐

  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的主流裁判觀點是原則上不允許在民事調解書中直接確定優先受償權及金額。對于涉及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爭議,法院仍然需要對當事人是否享有優先權的主體資格、是否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權、所確認的優先權范圍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等情形進行實質性審查以作出最終認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能否通過調解解決存在爭議,但從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來看,調解書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用于確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調解過程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確保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避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在審查調解協議時也會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保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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