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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指定糾紛,債權人能行使什么權利?
時間:2024-07-16 11:53:26 來源: 作者:
在破產程序中,當涉及管理人指定糾紛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異議權
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對管理人的指定提出異議,尤其是當他們認為管理人不具備必要的資格、經驗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時。
法律依據:這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管理人選任和職責的具體規定。
二、申請更換管理人
申請條件: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管理人無法勝任工作、存在嚴重失職行為或利益沖突等情況,他們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
程序要求:債權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并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其主張。
三、參與監督
監督職責:債權人作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參與方,有權對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確保其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具體方式:債權人可以通過參加債權人會議、查閱管理人工作報告、提出質詢等方式行使監督權。
四、訴訟權利
提起訴訟: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債權人認為管理人的指定或行為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法律依據:這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債權人訴訟權利的具體規定。
五、知情權
了解信息:債權人有權了解破產程序的進展情況、管理人的工作情況以及破產財產的分配情況等與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實現方式:債權人可以通過查閱破產案件相關文件、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獲取這些信息。
六、表決權
參與決策: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對會議決議事項享有表決權。這包括對管理人工作報告的審議和表決等。
限制條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在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情況下,對于和解協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特定事項可能不享有表決權。
綜上所述,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指定糾紛發生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異議權、申請更換管理人、參與監督、提起訴訟、了解信息和參與決策等多種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這些權利的行使有助于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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