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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別是什么?
時間:2024-07-15 15:42:23 來源: 作者:
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區別,以下是對兩者區別的詳細分析:
一、存續的期間不同
夫妻共同債務:只存在于婚姻存續期間,即夫妻關系從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這是因為成為夫妻后,為了滿足共同生活需要而可能承擔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個人債務是個人單獨承擔的債務,它可以存在于夫妻結婚前,也可以存在于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
二、是否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生活性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等)和經營性債務(如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主要是為了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例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關系的人所負的債務,或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等。
三、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
夫妻共同債務:無論是一方借款還是雙方借款,夫妻雙方都應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離婚后,共同債務也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個人債務:是個人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只需一方單獨清償債務,與另一方無關。
四、責任主體不同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主體為夫妻雙方或者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人,雙方都有清償的義務。
個人債務:責任主體為個人,即由負債方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條款指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存續期間、是否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承擔債務的方式、責任主體以及法律依據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處理。
上一篇: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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