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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中普通債權與股東借款清償順序詳解
時間:2024-07-10 10:14:50 來源: 作者:
破產普通債權和股東借款的清償順序詳解
一、破產普通債權的定義、特點及清償方式
定義:
破產普通債權,又稱無擔保債權或一般債權,是指那些沒有財產擔保或者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以及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未被清償的部分債權。這些債權大多因正常的商業行為或企業侵權而產生,如企業間的合同債權、消費者與企業間的侵權債權等。
特點:
無優先受償權:破產普通債權在清償順序上位于有財產擔保債權之后。
平等受償:同一順序的破產普通債權按照比例平等受償。
需依法申報:債權人需依法申報債權并經確認后,才能參與破產分配。
清償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則按照比例分配。
二、股東借款的定義、特點及清償方式
定義:
股東借款是指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包括股東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情況。這里主要討論的是股東向公司借款且尚未歸還的情形。
特點:
雙重身份:股東既是公司的出資人,又是借款人,其借款行為可能涉及關聯交易。
責任有限: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通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股東借款可能構成對公司的額外債務。
可能受衡平居次原則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如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其債權可能在清償順序上被置于其他債權人之后。
清償方式:
作為公司債務清償:股東向公司借款且尚未歸還的,該借款視為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在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應首先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對公司的借款(若股東已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遵循破產清償順序:股東借款作為普通債務處理時,其清償順序位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費用和稅款之后。
衡平居次原則的適用:若股東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如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法院可能根據衡平居次原則將其債權劣后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三、破產普通債權與股東借款之間的關系及清償順序
關系:
破產普通債權與股東借款在公司破產清算中均屬于需要清償的債務范疇,但二者在性質、來源及清償順序上存在差異。破產普通債權主要來源于公司外部的商業交易或侵權行為,而股東借款則來源于公司內部股東與公司的借貸關系。
清償順序:
在公司破產清算時,二者的清償順序遵循《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
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清償普通破產債權(包括可能被視為普通債務的股東借款)。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則按照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東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導致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法院可能根據衡平居次原則將其債權劣后于其他債權人受償。這一原則體現了破產法中的公平原則和對濫用權利行為的制裁。
綜上所述,破產普通債權和股東借款在公司破產清算中具有不同的定義、特點及清償方式。在清償順序上,二者均需遵循《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償;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股東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法院可能根據衡平居次原則對股東借款的清償順序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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