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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條件和賠償規定
時間:2024-07-07 12:14:54 來源: 作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合法條件、程序和賠償等內容。以下是對這些方面的詳細歸納: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條件
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符合上述合法條件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通知期限(通常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賠償。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情形。
總的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確保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保障。雙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過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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