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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上,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時間:2024-07-03 14:27:46 來源: 作者:
在勞動法上,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協商解決
定義:協商解決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求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協商程序一般在糾紛發生的初期進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協商。
特點:協商解決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
二、企業調解
定義:企業調解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調解委員會一般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實行自愿原則。
程序:調解程序一般在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之后,提起仲裁之前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注意: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定義: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
程序: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只要有一方申請仲裁而且是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就應當受理。
前置條件:在勞動糾紛中,如果想要起訴,要先申請仲裁,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
四、提起訴訟
定義:訴訟程序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是勞動爭議解決的最后一道程序,其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
程序: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解決、企業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四種。在處理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同時,也應注意到不同解決方式之間的順序和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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