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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VS破產重整,你知道區別嗎?

時間:2024-07-02 17:44:54 來源: 作者:

   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它們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以下是對兩者區別的詳細分析:

  一、直接目的不同

  破產和解: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債權債務關系的再調整來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避免企業破產,具有消極性和外在性的特點。它是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達成債務清償的協議,從而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參考文章2、7)

  破產重整:其目的則更為積極和深入,不僅在于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更在于深入企業內部,尋找其深層“病因”,采取有效對策,使債務企業重獲健全的生產經營能力,實現治標與治本的雙重功效。破產重整是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理制度,旨在幫助企業擺脫困境,恢復營業能力。(參考文章3、7)

  二、適用對象不同

  破產和解:其適用對象較為寬泛,與破產清算的范圍一致,既適用于自然人,也適用于法人及合伙等。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均有可能通過破產和解程序來避免破產清算。(參考文章1、4)

  破產重整:其適用對象則相對較為嚴格,主要適用于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及有再建價值的企業。多數國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為對象,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參考文章1、4)

  三、申請權人不同

  破產和解:一般只有債務人才能成為申請權人,債權人通常不能主動申請和解,法院也不能依職權開始和解程序。(參考文章1、4)

  破產重整:其申請權人的范圍則相對廣泛,不僅債務人可以申請重整,而且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和債權人也均有申請權。這使得重整程序在啟動上更加靈活多樣。(參考文章1、4)

  四、利害關系不同

  破產和解:主要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立狀態下進行,側重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參考文章7)

  破產重整:則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心協力狀態下進行,能夠統籌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實現雙贏的局面。(參考文章7)

  五、合意的性質和地位不同

  破產和解:其合意乃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集體性和強制性契約,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和解協議一旦經法院認可,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參考文章7)

  破產重整:其合意則是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立于同一立場,本著同一目標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質上屬于共同行為。重整計劃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請法院批準后才能實施。(參考文章7)

  六、效力范圍不同

  破產和解:根據各國的和解制度,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后,通常僅對無擔保的債權人產生效力,而對于別除權人則一般不生效力。(參考文章4)

  破產重整:其效力范圍則更為廣泛,對所有的債權人,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產生效力。擔保權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擔保物權,必須依法申報債權并參加重整程序,其擔保物權的行使或債權的受償必須按重整計劃的規定進行。(參考文章4)

  綜上所述,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在直接目的、適用對象、申請權人、利害關系、合意的性質和地位以及效力范圍等方面均存在顯著的區別。這些區別反映了兩者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同特點和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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