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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式與原則
時間:2024-07-02 15:56:20 來源: 作者:
夫妻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以下是具體的分割方式和原則:
一、分割方式
協議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首先應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
訴訟分割:
如果雙方無法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分割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無論男女,都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由于婦女在離婚后可能面臨更大的經濟壓力,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或者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例如,對于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對于生活資料,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其他原則:
如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如果離婚是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的,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照顧。
給予補償的原則,即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三、特殊情況處理
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贈與:
如果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則該房產仍歸贈與方所有,不予分割。
婚后父母出資購房: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按共同財產處理。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婚前買房婚后還貸:
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的情況,房屋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父母名義購房: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但雙方可以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則進行處理。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具體、更專業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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