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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解讀

時間:2024-06-27 10:48:57 來源: 作者: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解讀

  一、定義

  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滿足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通常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擔保,并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

  二、特點

  時間存續期間特征: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原因行為特征: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經營性債務則是夫妻雙方為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債務性質上的特征:夫妻財產關系除非有特別約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即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三、形成原因

  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兩大類: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如購置用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經營性債務則是夫妻雙方為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如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等。

  四、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規定包括: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些規定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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