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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是否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時間:2024-06-25 13:45:35 來源: 作者:

   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確實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在申請離婚登記后,會進入一個30天的冷靜期。在這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撤回離婚申請,并且雙方都無法直接辦理離婚手續。

  冷靜期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促使雙方在沖動之下能夠冷靜思考,重新審視婚姻中的問題,并盡可能尋求修復的可能。同時,也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因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不理智的決定。

  具體的法律建議如下

  了解冷靜期制度:在申請離婚前,雙方應充分了解冷靜期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慎重考慮離婚:在冷靜期內,雙方應認真思考婚姻中的問題,并嘗試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解決。如果有可能,最好尋求專業的婚姻咨詢或調解服務。

  撤回或繼續申請:在冷靜期內,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雙方都決定繼續離婚,則需要在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準備相關材料:如果決定繼續離婚,雙方應提前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以便在冷靜期屆滿后及時辦理離婚手續。

  總之,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確實不能辦理離婚手續。這是一個法律賦予雙方重新審視婚姻和做出更理智決定的機會。在此期間,雙方應充分溝通、協商,并尋求專業的幫助,以盡可能減少沖動離婚帶來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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