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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整理

時間:2024-06-07 16:36:21 來源: 作者:

  一、法定繼承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囑繼承與遺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三、平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四、胎兒預留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五、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以上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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