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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后,我還能向公司要債嗎

時間:2024-06-04 17:45:14 來源: 作者:

   當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后,債權人的債務追討方式會有所變化,但并不意味著無法再向公司要債。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債權申報

  申報期限: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債權人需要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這個期限一般從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申報材料: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借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

  二、債權確認

  審查過程:破產管理人在收到債權申報后,會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情況。

  異議處理:如果破產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有異議,或者債權人之間對債權的數額、性質等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

  三、債權清償

  清償順序: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時,會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一般來說,破產財產會首先用于支付破產費用(如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等),然后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再支付稅款,最后才是普通破產債權。

  按比例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會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四、結論

  綜上所述,當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后,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公司要債,但需要通過法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債權人需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并經過破產管理人的審查和法院的確認后,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和比例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債權存在爭議或異議,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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