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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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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給重整企業,如何提高其保障級別?

時間:2021-05-26 18:23:10 來源: 作者: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是否能夠繼續經營是能否重整的關鍵。而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資金,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而向一家重整企業借款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情,很多人并不愿意冒險。但是也并非所有的重整企業均會失敗,有很多企業由于具備優質資產及核心價值,重整成功的幾率是很大的。除卻這些因素不說,其實還有其它方法可以保證其借款回收,根據筆者在實務中的經驗,以下三種方法可以有效的提高借款的保障級別。


  一、確保其合法性與正當性。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規定破產申請流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

  為從根本上避免因程序問題而影響人民法院對共益債務的認定及所產生的相關爭議,該借款應當經過債權人會議通過或確保管理人、自行管理的債務人為企業繼續營業而借款已取得債權人會議的明確授權。同時,管理人應當將借款及相關擔保情況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二、提供等值擔保財產。

  破產程序中,債權清償順序為享有擔保權部分的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破產人欠繳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債權。

  根據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如果能夠為借款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無疑能最大限度提高借款的保障級別,使借款可以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獲得最高優先級的清償。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定,是可以要求重整企業提供擔保財產的。值得注意的是,需審查債務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是否還存在其他抵押,其價值是否足以清償所擔保的所有債務。

  三、明確借款的“共益性”。

  如果無法提供擔保,確認借款的“共益性”也可以有效的提高其保障級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為了繼續營業的借款為共益債務,優先于其它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一般來說,重整企業的借款都是為了繼續營業,確認其性質并不難。只要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寫明借款用途或借款的預期目的即可確認其“共益性”,區別其它普通破產債權,該借款具備較高保障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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